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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陳月雯

  • 當事人
    陳秀好曹馨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陳秀好(即陳芸華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曹馨方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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