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5號
- 聲請人
- 葉周美秀即葉慶全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葉志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