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6號
- 聲請人
- 振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扈端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經貿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