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辜漢忠
- 當事人許玉蘭、謝曉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許玉蘭 代 理 人 謝曉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福勝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福勝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 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93ND0015157~0015168 12,000股 93NX0000171 46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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