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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銘宏

聲請人
祐邦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斯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聲請人為最後執票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到期日 1 力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葉春江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祐邦興業有限公司 15,225元 FA5523576 1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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