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鄭欣怡

聲 請 人
陳文秋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 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