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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新楣

聲 請 人
邱夙慧即余俊明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邱志宏
柯文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000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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