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82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聯寶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賢
- 代理人
- 許瀛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