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22號
- 異議人
- 林岳洋
- 相對人
-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仕旻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他字第2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他字第22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8月15日裁定,限異議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