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事聲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劉逸成
- 當事人蔡明仁即蔡國龍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48號 異 議 人 蔡明仁即蔡國龍之繼承人 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催字第33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證券之原持有人因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現在持有該證券之人於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報,經法院為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使生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是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其目的在對於不申報權利人宣告法律上之不利益,非在對聲請人與申報權利人間之實體權利為裁判。得為聲請公示催告之人,為證券之最後持有人,或得依證券主張權利之人,即以具有權利人之形式資格為已足,不以真實之權利人為必要。聲請人倘已依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 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法院即應准許公示催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 字第42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釋明,乃當事人提出之 證據雖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但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即為已足。是依當事人之陳述及提出之相關證據,倘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即不得謂為未釋明。 二、聲請及異議意旨略以:伊為第三人蔡國龍(下逕稱其姓名)之繼承人,因蔡國龍執有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電 腦公司)發行、股票號碼084NX0000000-0號之股票26股(下稱系爭大眾電腦公司股票)不慎於民國113年9月17日遺失或被 竊,業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規 定,聲請准予公示催告。原裁定稱伊所提出蔡國龍遺產之分割繼承協議書並未記載大眾電腦公司股票,而難認定伊為系爭大眾電腦公司股票之權利人等旨。惟大眾電腦公司已於民國93年8月30日以股份轉換方式併入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大眾控股公司),因此系爭分割繼承協議記載「大眾控」由伊繼承取得全部,應可認定系爭大眾電腦公司股票之權利人,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查異議人於聲請公示催告時,提出其戶籍謄本、蔡國龍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分割繼承協議書、掛失股票函文、報案證明單為證。可知異議人為蔡國龍之繼承人,蔡國龍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中遺產總額明細表列有「大眾控股公司股票5股」,分割繼承協議書則記載「大眾 控50股」由異議人繼承取得全部。據此,尚無從認定蔡國龍遺留有大眾電腦公司股票26股並由異議人分割繼承取得之事實。是原裁定綜酌上開異議人所提出之證據,認異議人並未釋明其為系爭大眾電腦公司股票之權利人,而駁回其公示催告之聲請,依當時之事證,於法固無不合。惟異議人提出異議時,已再補述蔡國龍持有之系爭大眾電腦公司股票轉換為大眾控股公司之相關事實,並提出大眾控股公司99年度年報為憑;由上開年報第3、59頁記載93年大眾電腦公司股東常 會決議通過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大眾控股公司、大眾控股公司係由大眾電腦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於93年8月30日成立之 投資控股公司等內容,可知大眾電腦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於93年8月30日成立大眾控股公司。而斯時大眾電腦公司全 數股份均轉換為大眾控股公司股份,此亦有本院卷附之大眾電腦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記錄表中大眾電腦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蔡國龍大眾電腦公司股份在93年間已換為大眾控股公司股份」、「當年股份轉換時是按大眾電腦公司股份減4成的方式 計算,也就是大眾電腦公司股數乘以0.6就是轉換後大眾控 股公司股數,但之後又經歷了幾次減資,所以蔡國龍大眾電腦公司26股現在換算成大眾控股公司的股份是多少股,還要另外調資料進行計算」等語可稽。則綜上異議人之主張事實及相關事證,是否仍不足認定系爭大眾電腦公司股票已由異議人經遺產分割協議取得全部,非無再進一步推求之餘地。從而,原裁定未及綜合審酌上情,而為異議人不利之裁定,尚有未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爰廢棄原裁定,並發回本院司法事務官另為更妥適之處理。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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