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4號
- 聲請人
- 張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張蕙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張蕙真(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於民國112年10月29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張蕙真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蕙真(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於民國105年10月29日離家未歸,迄今無法聯繫已逾8年,且經公示催告均無人陳報張蕙真之生死,為此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張蕙真死亡。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所謂「死亡之時」,應為民法第8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三、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有張蕙真之戶籍謄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證明單及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公告、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最後揭示日期:114年10月1日)等可以證明,足證張蕙真自105年10月29日失蹤後已滿7年,且本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本文規定,定陳報期間為8個月,並於114年10月1日揭示公示催告公告,該陳報期間已於115年5月31日屆滿,均無人陳報張蕙真之生死,故聲請人聲請宣告張蕙真死亡,核與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張蕙真係於105年10月29日失蹤,計至112年10月29日失蹤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本文規定,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其死亡。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