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代理人
- 李宗興
- 相對人
- 林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伍佰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新創智慧健身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4月25日邀第三人邱智湧、林姍姍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嗣未依約按期清償,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591,461元及利息、違約金,林姍姍竟於114年4月1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致聲請人上開債權無法受償,聲請人擬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訴請撤銷上開行為,恐相對人再將系爭房地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處分行為,致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聲請就系爭房地為假處分,如認釋明不足,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同法第533條本文、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所謂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請求,依其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授信延滯案件催繳紀錄表、聲請人總行函及回執、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等資料,已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其所述假處分之原因,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以為釋明,林姍姍將其所有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致聲請人上開債權無法受償,聲請人擬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訴請撤銷上開行為,倘相對人再將系爭房地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處分行為,致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堪認聲請人就假處分之原因亦已有釋明,雖其釋明程度尚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得以擔保補足之,聲請人本件假處分之聲請,應予准許。
㈡又相對人因假處分可能受有之損害,為將來訴訟期間未能即時處分系爭房地而取得對價之利息損失。系爭房地房屋面積約91.47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46.11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14.37平方公尺+共有部分【3,247.99平方公尺×385/100000+2,076.51平方公尺×198/100000+10,645.65平方公尺×135/100000=30.99平方公尺,小數點2位以下4捨5入】=91.47平方公尺),系爭房地鄰近地區相近建物型態、屋齡之房屋價格每平方公尺約176,313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此估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約為16,127,350元(計算式:176,313元×91.47平方公尺=16,127,350元,元以下4捨5入)。又聲請人提起之本案訴訟,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應適用通常程序,且為得上訴第三審事件,依司法院所訂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之辦案期限各為2年、2年6月、1年6月,合計為6年,按法定遲延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在法院辦案期間內,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為4,838,205元(計算式:16,127,350元×5%×6年=4,838,205元),另慮及不計入辦案期限之移審期間、交易風險、市場波動等其他可能之損害,爰酌定聲請人就本件應供擔保金額為500萬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淡水區 竹 圍 895 4,582.16 20/10000 編 號 建 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99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000號20樓之1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29層樓房 20層: 46.11 陽臺: 14.37 全 部 備考 共有部分: 竹圍段4111建號,面積:3,247.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85/100000 竹圍段4112建號,面積:2,076.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8/100000 竹圍段4113建號,面積:10,645.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5/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