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24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劉逸宏
- 相對人
- 帝馳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彥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76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30萬6,000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期中央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91萬7,934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91萬7,934元或將該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業據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資料、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等件以為釋明。本院雖認釋明尚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