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代理人
- 朱大維
- 相對人
- 盛瑋精密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高沛庭
- 相對人
- 高德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95號),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