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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劉瓊雯
  •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逸宏
  • 被告
    劉彥宏即柯恩工作室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劉逸宏 相 對 人 劉彥宏即柯恩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14號),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 財產為假扣押,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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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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