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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21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大為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施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苗華即永立土木包工業、顔玲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30號),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分別有明定。本件聲請人前於本院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嗣經本院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是依上說明,其聲請自應屬高雄地院管轄。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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