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45號
- 聲請人
- 周志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健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之保全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全字第4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健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之保全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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