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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84號

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辜漢忠

抗告人
闕子航
代理人
廖駿豪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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