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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88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大為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相對人
義芙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分別有明定。本件聲請人前於本院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嗣經本院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是依上規定意旨,其聲請自應屬彰化地院管轄。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88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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