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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林昌義
  •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傅上華
  • 被告
    睿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傅上華 相 對 人 睿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顧承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95號),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 財產為假扣押,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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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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