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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1號

撤銷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月雯

聲請人
陳銘達
相對人
高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143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所示,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9年度全字第143號裁定(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全字第43號)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聲字第11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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