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元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世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志翰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全聲字第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志翰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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