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3號
- 聲請人
- 劉名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宏科技資訊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全字第2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宏科技資訊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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