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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6號

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張新楣

聲請人
吳亭萩
相對人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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