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全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張新楣
- 當事人潘漢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3號 抗 告 人 潘漢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艾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4年度勞全 字第3號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本 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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