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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3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林大為

聲請人
方琬婷
相對人
好動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達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4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以下列金額達成和解,和解金額以平均分8期方式給付,給付方式為對造人將和解金額匯入申請人原薪資帳戶,對造人應自114年10月1日起給付首期款項,後期數按月於每月1日前給付,如有一期未給付者,視為全部到期。(1)方琬婷:308,495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分8期給付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和解金,並應匯入伊原薪轉帳戶,且1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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