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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小字第1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張嘉真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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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廖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234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500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萬8,2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依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小額程序規定。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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