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29號
- 原告
- 劉燕鴻
- 被告
- 蒂鑽石材晶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偉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以114年度勞補字第8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4年6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參,是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