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3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勞小字第34號
- 原告
- 蕭妤秦
- 被告
-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韋迪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勞小字第34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1 月8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1 月8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84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