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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3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趙彥強趙彥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勞小字第34號

原告
蕭妤秦
被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勞小字第34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1 月8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1 月8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84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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