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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39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林正忠林正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勞小字第39號

原告
謝宏雄
被告
誠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雀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勞小字第39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通 譯 黃郁文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49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5,4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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