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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1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徐文瑞

上訴人
即被告
米榭爾布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志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劍明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4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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