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米榭爾布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志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劍明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4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