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江宇萱
- 原告郭宏欽
- 被告玉衡鈦金屬有限公司法人、鍾博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27號 原 告 郭宏欽 訴訟代理人 彭珮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玉衡鈦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宇萱 被 告 鍾博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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