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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
    江宇萱

  • 原告
    郭宏欽
  • 被告
    玉衡鈦金屬有限公司法人鍾博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27號 原 告 郭宏欽 訴訟代理人 彭珮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玉衡鈦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宇萱 被 告 鍾博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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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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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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