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70號
- 原告
- 李沅螢
- 被告
- 立容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宜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被告欄「法定代理人李宜容」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吳宜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簡字第7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被告欄「法定代理人李宜容」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吳宜容」。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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