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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7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李沅螢
被告
立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被告欄「法定代理人李宜容」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吳宜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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