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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7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趙彥強趙彥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勞簡字第73號

原告
徐藝芳
被告
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勞簡字第73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2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4,163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19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任職期間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114年7月25日遭解雇之日止,平均月薪為新臺幣57,283元、114年7月工資為新臺幣57,485元等事實,業據提出LINE通訊內容、離職證明書、薪資條等為證,並經本院調取原告之勞、健保資料可資證明,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應視同自認,足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本件原告請求積欠114年7月工資新臺幣57,485元、預告期間工資新臺幣57,283元、資遣費新臺幣109,395元均為有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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