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施月燿
- 原告張瑞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張瑞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4,56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資遣費、工資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書 記 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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