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林銘宏
- 原告陳郁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陳郁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泊咖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27,000元(含資遣費9,000元、失業給付損 失18,000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上開規 定,資遣費9,000元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167元(計算式:1,500–1,500×9,000/2 7,000×2/3=1,1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5,667元(計算式:1,167+4,500=5,66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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