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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返還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聰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泓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郁質律師
被告
牛秉憲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5,900元,及自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16,8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585,900元 1 利息 585,900元 113年1月31日 114年2月19日 (1+20/365) 5% 3900.21元  小計       3900.21元 合計        61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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