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 原告
-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聰
- 訴訟代理人
- 沈以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泓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郁質律師
- 被告
- 牛秉憲
- 訴訟代理人
-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5,900元,及自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16,8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585,900元 1 利息 585,900元 113年1月31日 114年2月19日 (1+20/365) 5% 3900.21元 小計 3900.21元 合計 61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