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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李昱璇
原告
盧之蕙
原告
李名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子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3,539元(計算式:1,079,420+1,873,285+1,080,834+500,000=4,533,539),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618元,惟依上開規定,本件除聲明第4項請求慰撫金50萬元部分外,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2,222元(54,618-54,618×4,033,539/4,533,539×2/3=22,22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見本院卷第96頁)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0,22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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