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1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張新楣

抗告人
朱韻婷
相對人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良
訴訟代理人
林惠玲
相對人
陳詩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1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