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14號
- 抗告人
- 朱韻婷
- 相對人
-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良
- 訴訟代理人
- 林惠玲
- 相對人
- 陳詩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1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補字第21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1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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