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2號
- 原告
- 袁昵
- 訴訟代理人
- 涂惠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邊走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5,48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資遣費、工資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2,1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