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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袁昵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邊走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5,48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資遣費、工資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2,1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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