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26號
- 原告
- 賴炫錄
兼送達代收
人 林薏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顥玥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未發薪資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8萬2,064元、33萬685元,共計61萬2,74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萬2,74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惟原告為勞工,其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費用等訴訟,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原告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2,753元(計算式:8260×1/3=2753,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