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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3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趙彥強

原告
林宜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皖禾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132元【計算式:114年10月工資162,994元+114年11月工資5,247元+資遣費61,993元+預告工資23,233元+第13個月薪資29,503元+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1,162元=284,13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323元【計算式:3,970元×1/3=1,32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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