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6號
- 原告
- 郭鐘隆
- 被告
- 視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祥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差旅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452,347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82元,惟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194元(計算式:18,582×1/3=6,194)。另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9,194元(計算式:6,194+3,000=9,19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