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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絲鈺雲
  • 法定代理人
    簡金鎔

  • 原告
    楊竣宇
  • 被告
    鎔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6號 原 告 楊竣宇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被 告 鎔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金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 之2第2項定有明文。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22萬71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原告請求自114年2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16日止之利息共7,3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部分,應併算其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2萬8,068元【計算式:1,220,710+7,358=1,228,068】,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91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就上述請求應暫免徵收2/3裁判費,故其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為5,29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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