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5號
- 原告
- 楊勝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越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補字第6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越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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