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4號
- 原告
- 王禎吟
江汶憶
陳韋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係因給付工資等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及應暫繳之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王禎吟 40,500元 1,500元 500元 江汶憶 41,625元 1,500元 500元 陳韋彤 40,400元 1,500元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