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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4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李昱璇
原告
盧之蕙
原告
李名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子涵律師
被告
匯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鐳哲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蔡欣澤律師

蔡岱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222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3日送達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4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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