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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4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銘宏

上訴人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啓恒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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