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55號
- 原告
- 陳茂達
- 訴訟代理人
- 黃昭仁律師
- 被告
-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聰
- 訴訟代理人
- 沈以軒律師
吳泓毅律師
張郁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擬撤回訴訟,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訴字第55號
吳泓毅律師
張郁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擬撤回訴訟,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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