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55號

請求為一定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陳茂達
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律師
被告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聰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吳泓毅律師

張郁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擬撤回訴訟,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