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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2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銘宏

聲請人
張瑞芩
相對人
敏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莊智清

張瑞芩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瑞芩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管人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承認,同時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承認報表及選任簿冊文件保存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相對人帳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2至18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5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4年度司司字第4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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